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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
责任编辑:admin 日期:2022-05-31 点击:117

    第一条 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,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,依据《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 第二条 本会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    第三条 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。
    第四条 换届选举
    (一)本会换届选举工作,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。新一届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候选人,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,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,召开理事会会议,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。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候选人,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由上一届理事会,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。
    (二)本会换届选举,监票人由  上一届监事担任,唱票人、记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,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。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、唱票人、计票人。
    (三)投票选举前,由上一届监事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,核准大会有效性。
    (四)投票前,监票人应当众验箱。投票时,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首先投票,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。投票结束后,应当众开箱,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,做出记录。
    (五)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、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、也可以投弃权票。选举所投的票数,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;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。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,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。选票无法辨认的,作废票处理,废票计入选票总数。
    (六)计票结束后,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应签字确认,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,选票当场封存,以备查验。
    第五条 理事的变更和增补
    (一)本会理事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,原理事、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,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。同意变更的,应向全体会员公告;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,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。
    (二)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,适当增补理事。增补理事的,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,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本会届中,一般不受理监事的增补。
    (三)变更理事及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。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,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。
    第六条 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
    (一)本会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,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单位或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,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。同意变更的,应向全体会员公告,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,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、常务理事资格。
    (二)本会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的增补,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,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,理事会选举确认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    第七条 秘书长的变更
    本会秘书长在任期内调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,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,由协会会长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秘书长继任人选。理事会在收到报告后,应召开理事会会议,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。
    第八条 本会会长的变更
    本会会长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,会长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,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。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,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会议,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。
    第九条 选举理事应有2/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,2/3到会会员表决同意方能当选;选举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应有2/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,2/3到会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当选。
    第十条 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后,应及时填写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》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。
    第十一条 以威胁、贿赂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,其当选无效。
    第十二条 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的罢免
    (一)对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,1/3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动议。罢免动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,并写明罢免理由。在接到的罢免动议后30日内应召开理事会会议。被提出罢免的相关人员有权在会上对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,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。罢免动议须得到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    (二)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或严重失职的协会负责人,也可以提出罢免建议。罢免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。
第十三条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